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追加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要追加股东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则需要证明有股东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一般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要追加股东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则需要证明有股东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一般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自己承担,股东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对于公司的债务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如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则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该股东负有补充赔偿的责任。
公司的债务在股东变更后责任承担人是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现实中,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比例和方式,这种约定在股东之间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公司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