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约定无效。
工伤归责原则与民事领域的归责原则相比,存在特殊性:劳资双方不能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企业的责任。
比如在有的工伤
仲裁和诉讼案例中,有一些承包人,为规避经营风险,与劳动者所签订的“生死概不负责”的条款,应当被视为无效条款,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因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推定雇主违反了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而
工伤赔偿责任的界定和承担,不会出现民法上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使工伤受害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例如施工人员没有按照企业的要求佩戴安全帽,从而被现场坠落物砸伤;工人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被机器轧伤,也不能免除或减轻企业的责任。
也就是说,工伤受害者的损失,不论其发生的事由、原因、过错的有无及程度,都应当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风险提示:哪些行为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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