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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主任律师 ,接下来我会根据您的问题,给您做一些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继承梗概
1、房屋继承要区分房屋所有权,确认房屋是否为继承人一人所有,如果房屋为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等,则对房屋的继承只能针对被继承人所享有的房屋份额进行继承。
2、房屋继承要确定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则按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未留遗嘱,则依照法定继承规定进行。
3、房屋继承过程中所有继承人可自由协商确定继承方案,可放弃自身继承权,各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形成书面协议,协议自签订之时生效。
4、法定继承情形中除特殊情形外,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屋的份额一般均等。
5、作为遗产的房屋若需过户至他人名下,则过户时需所有继承人到场,有公证委托时则需要该受托人到场。
6、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发生继承只能继承房屋使用权,不得过户。
二、继承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除遗嘱继承或遗赠情形外,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特别提醒:
1、继承的事由发生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若存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再继承。
2、上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上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上述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特殊情形
法定继承情形下,以下人员享有继承权或享有多分的权利或者应当少分: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房产时,可以要求多分;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房产份额或房产;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房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尊敬的求助人,您好,根据你的咨询问题,如果婚姻当中存在小孩抚养问题,离婚当中关于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两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十岁以上的孩子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除此以外,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教育背景、生活条件、居住环境、身体状况等等认定谁更适合抚养小孩。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
您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怀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方面问题。
您的叔叔的孩子可以代位继承父亲的那部分。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相关法条: 根据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并且,不管他们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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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