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率低,出于人情社会的传统,证人不愿意参与诉讼活动,不想得罪任何一方当事人,要么是仅提供书面证言,要么不到庭作证。证人提供的证言极易掺杂个人情感,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真实性难以保证。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以下理解:个人或者组织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关键在于其权利义务是否受到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所以,“影响”标准就是对“利害关系”标准的另一个表达,“利害关系”的内容也就是“影响”的内容。
律师担任利害关系人的辩护人一般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该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破产清算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不可以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关于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条款该如何理解,虽然有“两要件说”,“三要件说”,甚至“四要件说”的争论,但归结起来,所有的构成要件都可以归纳为一个标准:行政相对方所诉求的合法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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