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时所需的具体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2、企业改制应提供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债权债务的清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用票的纳税人应提交《发票领购薄》及发票专用章;
6、防伪税控企业应提交《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IC卡缴销表》;
7、如有分支机构应提供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8、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要提供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此外,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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