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股东无权变更法人股。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公司的最大股东是无权不经过法定程序取消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即使是作为这个决定也是无效的。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较集中,法人股和国家股占有一半以上的比例,企业创始人掌握着大多数股权,控制着公司的发展。由于法人股无法在股票市场流通,所以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互易合同是互易人相互交换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互易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互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双方,也可以是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如三角互换。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互为互易人。互易人各自享有取得对方互易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将本人的标的物转移交付对方的义务。
优先股没有明确的清偿顺序,但是在公司破产时,债务人的财产在清偿完所有债权后,优先于普通股清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合同中的重大误解一般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等重要的内容产生了误解,处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了合同。认定重大误解需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以及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合同中的重大误解一般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等重要的内容产生了误解,处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了合同。2、认定重大误解需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以及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股东亦称单位股东,是指以公司或集团(机构)名义占有其他企业股份的股东。公司股东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是企业法人。一般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均有权对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没有专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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