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可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参加诉讼。
但是需要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虽然分公司可以参加诉讼,但是其法律后果最后仍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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