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知道,举证就是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举证也是有相关责任的,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特定行政行为确实存在。”以上均为原告与被告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理论阐述。关于第三人和法院是否具有举证责任的问题,学术界的探讨相对较少。由于对举证责任主体理解上的差异,使得举证责任范畴的划定亦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案情】2024年10月,陈某作为投保人为其子小陈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好利年年两全”保险一份,保险期间自2024年11月1日至2059年10月31日止,保费为每年99510元,缴费期限为10年。2024年3月某日凌晨2时许,家人发现陈某人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奉行的原则一般为谁主张追举证原则,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方的当事人为国家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果也适用该原则的话,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存在。那么,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呢?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行政诉讼

打民事官司时,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则不然,由被告方举证。为什么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方举证呢?如何看待被告的举证呢?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