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活动中的质证主要包括:(一)对书证的质证 ;(二)对物证的质证;(三)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五)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是指证据事实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公开的军事秘密、国防情报、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决策及其他国家秘密事件或秘密文件等。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此类证据的质证,只能在相关当事人中进行,其他人员不能参与。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必须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的内在的客观联系,对其有证明作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此行政诉讼的事实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对于书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2.书证的证明价值;3.书证的合法性。对于物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1.物证的真伪;2.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以及与本案的联系;3.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质证证据的相关规定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