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活动中的质证主要包括:(一)对书证的质证 ;(二)对物证的质证;(三)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五)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可在法庭上直接对证据进行出示,并在庭审阶段中进行质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是指证据事实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公开的军事秘密、国防情报、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决策及其他国家秘密事件或秘密文件等。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此类证据的质证,只能在相关当事人中进行,其他人员不能参与。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1、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2、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3、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5、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哪些是商业秘密:产品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息。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