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如何质证
2018.11.24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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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对书证的质证
对于书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
书证的来源是指证据是由谁提供的,由谁收集的,证据是怎样形成的,它的形成、提供、收集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影响。对书证内容的质证,主要是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合情合理,证据所表明的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是否符合逻辑,在证据与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等。
2.书证的证明价值
书证的证明价值不仅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还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性,可以说有联系才可能有证明价值,否则则无证明的价值可言。
3.书证的合法性
具体包括,书证的收集、提交、形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对物证的质证
对于物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以及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三)对
证人证言的质证
对于证人证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2.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3.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4.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5.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6.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到外界不良影响;
7.证人的年龄;
8.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证人证言之间是否矛盾。
(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对于鉴定结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1.鉴定的内容;
2.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格;
3.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样本及其他相关资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能否作出该鉴定结论;
4.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5.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公正,符合科学实证要求;
6.鉴定结论和论证部分对检验的论证是否充分,是否得出了论证的依据,如果是种属认定相同或者是同一认定的结论,符合点是否能够得出相应结论。
7.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五)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对于视听资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1.视听资料的来源;
2.视听资料的制作、收集过程;
3.视听资料的技术因素;
4.视听资料的内容真实性;
5.视听资料的关联性。
-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报告编号:NO.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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