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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不包括什么

2022.11.28 行政诉讼 2563人浏览举报
解析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不受理以下案件: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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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孙政律师 2019.08.06 312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是如何的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孙政律师 2023.06.13 207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是怎样的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孙政律师 2023.05.28 237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等。

    尹利兵律师 2020.10.19 206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

    李建成律师 2022.04.29 290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范围如下:(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孙政律师 2020.07.11 2990人看过
  • 行政诉讼如何受理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孙政律师 2019.06.25 2106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封查、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孙政律师 2018.12.19 2036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事项: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孙政律师 2023.03.15 448人看过

孙政

河北梁雪冬律师事务所

孙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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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2.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文授权实施的相关行为;3.属于调解性质或受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对于已经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出申诉的反复处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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