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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2019.01.01 行政诉讼 2075人浏览举报
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封查、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公民要提起行政诉讼,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申诉书(诉状),申诉书要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等,写明所指控的根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用权力等)、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或变更决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然后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分工:1,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对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还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报告编号:NO.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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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

河北梁雪冬律师事务所

孙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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