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抵押的限制:(一)抵押期间建筑物转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并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二)抵押人出售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向抵押权人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三)抵押人出售建筑物所得价款清偿后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内容有: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3.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5.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7.抵押权消灭的条件;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方式;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因此不属于抵押财产。
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有效。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无需审批。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所得的价款,参照前款有关规定处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不一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并不一定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建筑是未经审批,实际用途与报建时不一致的,就可以认定为违法建筑。
建筑面积=有效面积 ,结构面积=使用面积 ,辅助面积=结构面积。建筑面积:指建筑物长度、宽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积再乘以层数。它由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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