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公司法 > 行政机关的罚款算破产债权种类吗

行政机关的罚款算破产债权种类吗

2024.01.11 公司法 300人浏览举报
解析
首先,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了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由是,破产债权的成立条件应当具备:
(1)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
(2)可以强制执行
(3)债权成立时间在破产宣告前;
(4)无财产担保或者放弃财产担保。
其次,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司法解释将惩罚性债权解释为不属于破产债权的除外债权,显然是为了减少对有限的破产财产的瓜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报告编号:NO.2024011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