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里面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了,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到民政部门补办相关的结婚证件。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同居处理。
现在仍然有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只要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生活,并且符合结婚条件的,都属于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有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有四个:1、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2、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其为夫妻。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同居关系处理。
有事实婚姻不能再结婚。若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就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不算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若是前一种情况,没有结束事实婚姻状态就再婚,会构成重婚;若是后一种情况,再婚合法。
有事实婚姻可以分割财产,但是需要按照同居的相关进行财产划分,因为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我国现在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承认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属于事实婚姻,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个问题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行动建议: 1、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开始同居的,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内处理,两人关系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如果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