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是公开审理的,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行政复议的处理机关是行政机关。
政务公开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等。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可以延长答复期间。否则法院会视申请人逾期答复并盘起违反了法律规定。
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2、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3、与法院裁决结果不一致的;4、其他不宜网上公开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一般包括: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以及对于该行政复议申请的事由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应的裁判等。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仲裁。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公开可以申请复议。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公开可以复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