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复议申请书》(2份)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二)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三)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在6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当填写《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
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一般需要六十日,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且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的批准批准,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予以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1、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2、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3、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般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