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的范围有以下这些:(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等。
行政复议流程有:一、申请:要在法定期限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二、受理;三、审理;四、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范围: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的特征有以下这些: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等。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