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行政裁决制度之前,先说一下行政裁决是什么意思。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仲裁裁决不是行政裁决,劳动仲裁和行政裁决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因为劳动仲裁不属于行政裁决,应该属于司法裁判,在劳动仲裁裁决有争议的情况下,只能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行政裁决的话,实际上也属于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依法行政包含着程序合法,要通过立法规定行政裁决程序。行政实体法更多的是赋予行政主体公权力,限制私权利,而行政程序法恰恰相反,它对行政主体的活动设置一些约束性规范,限制公权力,保障相对人的私权利,通过行政裁决程序法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达到平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1、行政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等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申请,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请是向有关的行政主体提出;三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申请书和其它文书;四是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立案。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3、通知。行政机关立案后应当通知民事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等有关情况。4、答辩。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答辩在行政裁决程序中极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帮助对方当事人了解申请人申请争议的事实与理由,以便进行辩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裁决机构了解真相、查清事实,作出正确裁决。对方不答辩的,行政机关可径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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