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是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9年,擅长
建设工程、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保险
合同纠纷等领域。他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始终坚持“专业、负责、高效”的服务理念,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以下为大家介绍他办过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与
医疗损害交织赔偿案
2022年,小明(化名)在
金华被刘某某(化名)撞伤后送医,经27天治疗因院内感染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某(化名)负全责,但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延误也应担责。冯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一方面追究肇事方及保险
公司责任,另一方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台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庭审中,医院辩称诊疗规范,家属手术决策影响治疗时机。冯律师指出家属合理考虑不属于过错,医院不能推卸责任。最终,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院赔偿106,216.45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因原告与肇事司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未支持向刘某某(化名)个人索赔。此案提醒,多重
侵权应通过鉴定明确责任,签署和解协议要谨慎。
案例二:短期用工
劳动关系认定纠纷
2019年3月,祝某(化名)经人介绍进入
宁波市某金属制品厂工作,工作10天时受伤。厂方否认与祝某(化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
工伤责任。祝某(化名)提起
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委托冯海波律师提起诉讼。一审中,冯律师提交祝某(化名)与厂方负责人谈话录音,试图证明厂方对祝某(化名)实施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但一审法院以录音未体现“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祝某(化名)无考勤且按量计酬为由,驳回诉求。冯律师代理上诉,二审中围绕劳动关系实质要件论述,强调关键在于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部分三大特征。二审法庭审查录音证据,发现厂方负责人承认祝某(化名)曾为其提供劳动,且劳动属于厂方业务组成部分。最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冯律师意见,改判确认祝某(化名)与工厂在2019年3月4日至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案表明,法律认定劳动关系重在实质履行,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
案例三: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5月,原告晨某(化名)正常骑行电动车,遇被告陆某(化名)逆向行驶且单手握把,为避让车辆失控倒地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冯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被告行为有过错,其
危险驾驶与原告损害有因果关系,原告损失应获赔偿。被告则称未碰撞,事故是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宁波市
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干扰原告驾驶,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责任,综合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6,472.64元。该判决明确交通事故不以接触为必要前提,过错行为要担责,受害者也要尽安全注意义务。
案例四: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案
2019年10月,宫某(化名)
醉驾逃逸致邹某(化名)重伤。邹某(化名)起诉宫某(化名)、宫某胡(化名)及两家保险公司索赔。冯律师代理被告宫某胡(化名),论证车辆出借合法,事故无法预见,原告未能举证车主过错。保险公司方面,人保公司以“醉驾免责”拒赔商业险,冯律师协助法庭审查,发现其未履行提示义务。法院判决xx洋保险在
交强险内赔偿1万元,人保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医疗费193,911.6元,宫某(化名)个人承担保全费1,520元,宫某胡(化名)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返还其垫付的2.3万元。此案提示车主无过错不担责,保险公司要落实提示义务,受害人要及时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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