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引纠纷,二审维持原判显公正——黄达民律师成功捍卫权益
解析
黄达民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公安、法院系统工作四年,现是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处理过众多复杂案件。下面就来详细了解他经办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
一、扑朔迷离:案件背景现纷争
某贸易公司通过债权转让获得对A某的四十万元余债权及利息,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因A某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该公司发现A某于2022年9月与其前妻B某协议离婚,将价值约三百万余元的房产及车辆全归女方,女方承担二百万余元房产抵押经营贷及各自名下债务。贸易公司认为这是无偿转让、逃避债务,遂于2025年4月向乐清市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一审被驳回后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针锋相对:二审争议焦点明
上诉人上诉称,债务形成于2018-2020年间,A某在2022年7月收到起诉书后9月离婚转移财产,存在恶意;离婚时共同财产减去共同债务还有一百万余元净财产足以偿债;一审将B某个人借款计入共同债务不当且离婚协议未提及该债务分配。
三、策略制胜:代理抗辩要点强
黄达民律师作为被上诉人B某的二审代理人,在一审胜利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抗辩。他强调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与单纯财产转让不同,依据《民法典》,财产分割需综合考量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素。从对价性来看,B某离婚后筹资二百万余元清偿抵押贷才取得房产完全所有权,这是取得房产的实质对价;其承担的170万元借款中,部分用于清偿A某个人债务和家庭事务;在抚养义务上,实际两个孩子都由B某照顾,且婚生子就读私立学校,B某付出更多。关于主观恶意,离婚协议签订时债权尚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协议以解决生活负担为目的,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损害债权的故意。同时,批判了上诉人机械计算“财产减债务”的方式,忽略了房产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负担。
四、尘埃落定:裁判结果护权益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应兼顾双重属性,涉案协议合情合理,效力应确认;综合各项事实不存在利益失衡;上诉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存在减少责任财产、逃避偿债的主观恶意,其主张撤销财产处置条款缺乏依据,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二审法院明确了离婚协议是包含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整体性契约,为类似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效力认定提供了终审标准;严格了“无偿转让”的认定标准,避免仅因财产分割不均和债务未清偿就推定恶意逃债;将清偿抵押贷和承担对方个人债务纳入财产分割对价考量;精准界定了债权形成时间,对“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推定设置严格证据标准;终审判决有效阻止了债权人通过二审推翻离婚财产分割安排的企图。黄达民律师在这起复杂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再次展现了他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成功捍卫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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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达民律师
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地:温州
擅长:
工程建筑、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亮点:
获得“华律网认证嘉宾律师”等荣誉,受到过“华律网”等媒体报道,担任“律师”等职务。
律师简介
黄达民律师(咨询电话:17857238167)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擅长各类民商事案件,四年公安、法院工作经验,现在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参与房地产、建设工程团队。曾参与温州寅丰置业有限公司诉乐清市XX街道合湖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张某、郑某诉乐清中xx置业有限公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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