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兼具深厚法学理论素养与丰富法律实务经验。执业前,他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四年,熟悉司法实务运行逻辑、证据审查标准及裁判思维。现执业于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且已晋升为事务所合伙人。
此次案件中,某贸易
公司(上诉人)因
债权转让取得对A某的债权,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终结。上诉人发现A某与其前妻B某于2022年9月19日
协议离婚,将价值约三百万余元的房产及车辆归女方,女方承担二百万余元房产抵押经营贷及各自名下债务,认为这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遂提起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请求,上诉人不服上诉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争议焦点突出。上诉人认为债务形成于2018-2020年间,A某在2022年7月收到起诉书后于9月
离婚转移财产,存在恶意;离婚时共同财产减去共同债务尚有净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一审将B某个人借款计入共同债务不当。
面对这些争议,黄达民律师作为被上诉人B某的二审代理人,强化了以下抗辩要点。首先是
离婚协议的整体性抗辩。他强调离婚协议兼具人身、财产双重属性,不同于单纯财产转让,依据《
民法典》第1076条,
财产分割需综合考量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素。其次是对价性的充分论证。B某离婚后自行筹资二百万余元清偿抵押贷才取得房产完全所有权,这是取得房产的对价;170万元借款中部分用于清偿A某个人债务,部分转账给A某用于家庭共同事务;且协议约定
抚养权一人一个,但实际两个孩子均由B某照顾,B某承担了更多
抚养义务。再者是否定主观恶意。离婚协议签订时上诉人债权尚未确定,协议以解决实际生活负担为目的,上诉人也未能证明双方存在损害债权的共同故意。最后是对上诉人计算方式的批判,指出其机械计算“财产减债务”的方式脱离实际,房产存在抵押权,并非可自由处分的“净财产”。
最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应兼顾人身、财产双重属性,涉案协议基本合情合理,效力应予确认;综合考量相关事实,不存在利益失衡;上诉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减少责任财产并逃避偿债责任的主观恶意,其主张撤销财产处置条款缺乏依据。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二审法院明确了离婚协议的性质,为类似案件中
离婚财产分割的效力认定提供了终审裁判标准;严格了“无偿转让”的认定标准,明确债权人撤销权成立需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要件;将债务承担纳入财产分割的综合考量因素;精准界定了债权形成时间,对“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推定适用设置了严格证据标准;终审判决有效阻止了债权人通过二审程序推翻离婚财产分割安排的企图。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挑战,黄达民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智慧,为当事人捍卫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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