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兼具深厚法学理论素养与丰富法律实务经验。执业前,他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四年,深刻理解司法实务运行逻辑、证据审查标准及裁判思维。现执业于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内晋升为事务所合伙人。
复杂案件背景现危机
某绝缘材料生产企业(原告)长期向某纺织器材厂(被告)供应电木板。双方自2013年左右建立合作关系,采用按需定制、微信下单的交易模式。2022年4月至8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五批次电木板,货款总计179,109.55元。被告收货后将部分电木板加工成纱管销售给下游客户。后因下游客户反映纱管出现裂纹问题,被告以此为由拒付全部货款,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265,182元。
重重难点阻碍维权路
本案面临重大不利因素。
司法鉴定结果复杂,鉴定报告显示电木板存在“微观、肉眼不可见的层间裂纹”;下游客户已索赔,被告的下游客户已就质量问题另案起诉并达成调解;被告抗辩理由充分,主张原告曾自认质量问题,且提供了多份沟通录音。
精妙策略逆转乾坤
黄达民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核心策略。首先,精准锁定产品型号标准,通过梳理双方长期交易习惯,证明被告仅定制规格尺寸,未明确约定产品型号,依据原告提供的多份检测报告,推定产品型号为3021系列,而非性能要求更高的3020系列。其次,严格适用质量标准,强调应依据JB/T8149.1-2000《酚醛纸层压板》行业标准进行判定,指出鉴定报告明确确认外观、厚度、密度、弯曲强度、拉伸强度、粘合强度等核心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再者,切断质量问题因果关系链,关键抗辩鉴定报告明确“无法判断微观裂纹是否是导致下游客户纱管裂纹的原因”,指出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就“电木板与纱管裂纹之间的关联性”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质疑损失合理性,指出被告反诉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不合理,将对外售价作为损失基数缺乏依据,强调下游客户调解方案与本案产品质量无直接关联。
圆满结局彰显专业实力
浙江省
绍兴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全部货款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79,10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LPR1.5倍计算);投资人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投资人陈以个人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全部反诉请求,被告265,182元的损失赔偿请求未获支持;鉴定费用自担,48,000元司法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
买卖合同质量争议纠纷,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在司法鉴定不利情况下实现逆转,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举证责任分配,成功避免质量责任的承担;充分运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被告未完成“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产品质量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准确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理推定产品型号,为质量合格认定奠定基础;通过长期交易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还原双方真实交易意图,避免被告事后单方提高质量要求。黄达民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精妙策略,成功维护了供货方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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