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四年,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现执业于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且成为事务所合伙人,擅长民商事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理的一起“免考办证”诈骗案。
案件背景藏危机
2020年5月至7月,多名幼儿园教师轻信“受疫情影响可免考取得某资格证”的承诺,向被告支付每人1.5万元费用委托办证。被告承诺2020年11月可在官方网站查询证书,若查询不到全额退款。然而,2021年7月被告寄送的纸质证书经查询竟是假证。学员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拒不返还。于是,某学员提起
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难点待破解
此案表面是委托
合同纠纷,实质涉及刑事诈骗,被告面临诸多风险。在民事层面,被告收取款项且证书为假,难以完全免责;若被认定为合同相对方,需承担全额退款责任;涉及多名学员,民事判决可能引发连锁诉讼。更关键的是,如何推动案件从民事程序转入刑事程序,避免被告单独承担
民事责任,是一大难题。
代理策略显智慧
黄达民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调整应诉策略,目标是推动案件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
-切割合同关系:主张被告仅为信息中介,非实际办证主体,真正收款人为案外人C及其妻子,被告仅转交部分款项,并提供与上游人员C、D的沟通记录,证明被告系“转述信息”而非“承诺办证”。
-推动刑民交叉处理:指出案外人D等人因涉嫌
诈骗罪已被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侦查,强调本案所涉“免考某资格证”为假证,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论证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配合侦查程序:被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涉诉款项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强调民事审理需依托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来确定责任主体。
-减轻民事责任外观:主张被告已退还自身收取的服务费全款,报考费用均由上游人员收取,被告未实际占有,部分学员的费用由上游人员退还后转交,被告非退款责任主体。
裁判结果终落定
浙江省
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法院认定被告收取的“免考某资格证费用”涉嫌诈骗罪,原告收到的资格证书为假证,无法在官方网站查询到认证信息,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涉诉款项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若经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确属
民事纠纷的,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这起案例具有重要意义。准确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避免了民事判决与刑事认定冲突,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明确了诈骗类案件的刑民界限,阻断了受害人单独追究中间人民事责任的路径;通过刑事程序统一处理群体性纠纷,有利于查清全案事实,平等保护各方受害人权益;也给从业者敲响了警钟,不得轻信“特殊渠道”“免考办证”等违规承诺。黄达民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智慧,成功处理了这起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