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斌律师毕业于
福州大学,拥有学士学位,是
福建英合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执业13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涉外贸易纠纷。在这起与
买卖合同质量有关的涉外纠纷中,林小斌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委托方
厦门xx贸易有限
公司挽回了损失。
案件背景:跨国交易起纷争
2021年8月23日,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与国外企业(被申请人)签订《销售确认书》,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12444箱鲜胡萝卜,分2个集装箱运输,总售价40816.32美元。付款方式为买方凭副本
提单向卖方支付40%,其余60%尾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天内支付。同时,确认书对货物质量、索赔期限、所有权保留等事项也作出了明确约定。货物于2021年10月11日到达目的港,被申请人在支付首期款后,剩余60%的货款24489.79美元却迟迟未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质量索赔与违约欠款
合同效力与法律适用
林小斌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43条,指出《销售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厦门
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管辖。
违约欠款事实
按照《销售确认书》约定,被申请人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天内支付60%尾款。案涉货物于2021年10月11日到达港口,被申请人最迟应在2021年11月19日前付款,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索赔期限问题
确认书明确规定,如出现品质差异,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天内提出索赔,并附有正式的知名第三方机构的书面证据。案涉货物于2021年10月11日到达港口,被申请人过了3天才提货,10月16日提出质量问题,检验机构报告于10月18日出具,10月26日才提交报告,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合理索赔期限,因此被申请人无权索赔扣款。
货物质量问题
确认书约定,腐烂、发霉等质量问题在3%之内是允许的,且货物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显示,仅80箱存在质量问题,而案涉货物共12444箱,无法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数量超过总货物数量的3%。货物开箱检验后出现质量问题,可能是被申请人未及时提货、保存不当导致,也可能是运输过程中导致。但无论哪种情况,根据确认书约定,被申请人都无权以此拒付尾款。
调查取证:全面掌握案件事实
问询当事人
林小斌律师接到委托后,首先向申请人详细问询案件整体情况,并收集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初步确定以逾期付款及超时索赔为涉外仲裁思路,同时明确需重点考虑适用法律、仲裁规则以及质量问题和责任归属。
合同审查
对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进行详细审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付款时间、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索赔期限等具体约定。
证据收集
收集双方往来函电中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如检验机构《检测报告》、《账目表》、与被申请人沟通的电子邮件等。通过查阅这些证据,发现被申请人拖延支付货款、超过索赔期限、私下低价处置货物等行为,进一步证明其违约事实。
法律检索:精准适用法律规定
林小斌律师进行了全面的法律检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仲裁支持大部分请求
2022年6月16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被申请人未出庭答辩亦未发表书面意见,根据《仲裁规则》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进行缺席审理。2022年12月20日,厦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大部分仲裁请求。
这起涉外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成功处理,体现了林小斌律师在涉外贸易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全面的调查取证和有效的代理策略,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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