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斌律师,毕业于
福州大学,拥有学士学位,是
福建英合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民商事、非诉案件领域经验丰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一起与
买卖合同质量有关的涉外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2021年8月23日,
厦门xx贸易有限
公司(申请人)与国外企业(被申请人)签订《销售确认书》,约定申请人出售12444箱鲜胡萝卜给被申请人,分2个集装箱运输,总售价40816.32美元。付款方式为买方凭副本
提单向卖方支付40%,其余60%尾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天内支付。同时约定货物出现腐烂、发霉等质量问题,在总量的3%之内是允许的,卖方保留对已装运货物的所有权直到买方付清所有债务等条款。
确认书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供货。2021年10月11日,货物到达目的地港,被申请人10月14日收到集装箱,10月16日打开并留存开箱视频发送给申请人,称发现部分胡萝卜有损坏问题。申请人回复仅有少量损坏在允许范围内。然而,被申请人支付首期款后,剩余60%货款24489.79美元未支付。被申请人于10月17日委托X检验机构检验,10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称80个抽检纸箱中的鲜胡萝卜均有黑点、霉菌等问题。10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检验报告和货物受损集装箱的账目表,提出损失索赔。
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法律适用及
仲裁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43条,《销售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所以本案适用中国法律管辖。
违约欠款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被申请人未按《销售确认书》约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天内支付60%尾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索赔期限问题:《销售确认书》约定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天内提出索赔并附第三方书面证据。案涉货物10月11日到达港口,被申请人10月16日才提出质量问题,检验报告10月18日出具,10月26日才提交报告,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合理索赔期限,无权索赔扣款。
货物质量问题:《销售确认书》规定腐烂、发霉等质量问题在3%之内允许,且货物装船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检验报告仅显示80箱有质量问题,未超过总货物数量的3%。货物开箱检验后有质量问题,可能是被申请人未及时提货导致货物变质,也可能是运输过程中导致。若因运输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免责,被申请人应按约定处理。
调查取证与法律检索
林律师团队接到委托后,首先向申请人问询案件整体情况,收集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对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进行详细审查,明确权利义务、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索赔期限等约定。同时,收集双方往来函电中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证据,判断案件基本事实、法律关系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律检索方面,团队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案件结果与实务总结
2022年6月16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被申请人未出庭答辩,仲裁委进行缺席审理。2022年12月2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大部分仲裁请求。
从这起案件可以总结出,处理涉外案件要确保仲裁协议有效,优先选择利于委托人维权的国内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对于质量问题争议,要明确双方关于货物质量的关键条款约定,收集相关证据,查清质量问题的因素,明确责任归属。同时,关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时间节点,判断买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林小斌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工作,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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