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莹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执业于
浙江明权
律师事务所,拥有7年执业经验。她擅长民商事、婚姻家庭、刑事等领域案件,在其执业生涯中,处理诸多案件,其中案例极具代表性。
案情扑朔迷离:签协议后诉求额外补偿
甲(化名)是
温岭市xx镇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和承包土地。2022年,该村开展房屋改造
拆迁项目,乙作为要素保障单位参与其中。2022年10月22日,甲作为户代表与五里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乙签订了《房屋改造
拆迁补偿协议书》,就异地复建安置及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2023年6月26日,甲又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他明确选择放弃失地农民保险,从而获得了更高的土地补偿费。
然而,到了2025年2月5日,甲却向乙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安置两处
宅基地及房屋、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还要安排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乙在4月1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甲应遵守已签订的协议履行义务。甲对此答复不服,向丙申请行政复议,丙于7月14日作出维持决定。但甲仍未放弃,最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函及复议决定,并要求乙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争议核心凸显:额外诉求是否属法定职责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甲在已经签订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土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向乙提出额外的补偿安置申请,这是否属于乙的法定职责范围?同时,乙作出的答复函及丙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这两个问题成为了案件审理的焦点。
律师精准出击:构建完整抗辩体系
在此案中,叶莹萍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
首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她明确指出,这是一个房屋改造拆迁项目,并未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实施主体是x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而乙仅仅是要素保障单位,负责土地用途调整和农民建房报批手续,并非协议当事人。因此,原告甲应围绕协议寻求权利救济,而不是提起履职之诉。
其次,还原协议签订过程。叶莹萍律师提交证据证明,甲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知晓并同意补偿方案,对评估结果也没有异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于甲提出的两处宅基地安置诉求,律师指出,由于甲父亲之妻xxx
户口未迁入,未达到安置两间小套的有效人口条件,所以无法安置两处。
再者,反驳失地保险主张。叶莹萍律师提交《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及《土地承包补偿协议》,证明甲已自愿选择放弃失土保险并获得了相应更高的补偿。而且,乙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甲若主张受欺诈,应围绕协议寻求救济。
最后,论证答复函的合法性。叶莹萍指出,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只是陈述了协议签订的情况并告知甲积极履行协议,并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甲的合法权益也不产生实际影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
法院公正裁判:驳回原告无理诉求
法院最终采纳了乙方及丙方律师的抗辩意见。法院认定,甲已于2022年10月22日签订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于2023年6月26日签订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收回协议,这些协议的效力依然存在。甲向乙提起履职申请,要求增加补偿安置内容及安排失地保险,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丙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还指出,甲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可围绕相关协议寻求权利救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此案例为同类
拆迁安置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提醒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前应充分协商,签订后应依约履行,试图通过行政诉讼另行主张权利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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