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涵律师是
福建君来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拥有9年执业经验。他是
三明市优秀青年律师,还担任着福建省
永安市人民政府、三明市烟草
公司、三明市第一医院等单位的法律顾问。执业以来,他线上线下帮助人数达3000+,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过的案例10——聚餐饮酒
法院判决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案。
案情简介
方XX与黄XX(化名)、秦XX(化名)、杨XX(化名)均为三明XX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1月15日晚22时30分许,四人去吃夜宵并饮酒,夜宵持续至凌晨两点多,方XX喝醉。然而,黄XX(化名)、秦XX(化名)、杨XX(化名)未及时将
醉酒的方XX安全护送回住处,任由其独自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最终,方XX于2022年1月16日2时20分在
沙县区金古路金古工业园
东区大北农饲料厂上坡路段发生
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鉴定,方XX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54.93mg/100ml。事发后,黄XX(化名)、秦XX(化名)每人仅支付10000元赔偿款。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虽然法律未禁止公民饮酒和多人共同饮酒,但共同饮酒后产生了相互提醒、照顾的义务。就本案而言,杨XX(化名)在自己醉酒的情况下,仍主动提出去宾馆开房休息并承担房费,已尽到了其在醉酒状态下所能尽到的相关提醒、照顾义务,对方XX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没有过错,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黄XX(化名)明知方XX已饮酒,在其要拿摩托车钥匙回家时,未进行有效劝阻及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钥匙,其不作为与方XX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对于罗XX等人主张黄XX(化名)的摩托车存在问题负有过错,因案涉《
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这些情况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法院未予采纳。
秦XX(化名)明知自己与方XX饮酒,载着方XX一起回家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方XX再自行驾车回住所,其不作为与方XX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也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而方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
酒驾的危险性,却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仍选择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返回住所,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应承担90%的责任。综合考虑,法院酌情确定黄XX(化名)、秦XX(化名)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黄XX(化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XX、方X1、柳XX、方X2各项经济损失36152.95元;秦XX(化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XX、方X1、XX、方X2各项经济损失36152.95元。
在这起案件中,林涵律师凭借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判决。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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