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涵律师,
福建君来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他是
三明市优秀青年律师,还入选了福建省第四期优秀青年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9年来,线上线下帮助人数达3000多人,擅长
刑事辩护、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等领域,秉持“为人至诚,为业至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深受当事人认可。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林涵律师办过的案例10——聚餐饮酒
法院判决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案。
案情回顾
方XX与黄XX(化名)、秦XX(化名)、杨XX(化名)均为三明XX有限
公司员工。2022年1月15日晚22时30分许,四人去吃夜宵并喝酒,夜宵持续至凌晨两点多,方XX喝醉了。然而,黄XX(化名)、秦XX(化名)、杨XX(化名)未及时将
醉酒的方XX安全护送回住处,任由其独自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2022年1月16日2时20分,方XX在
沙县区金古路金古工业园
东区大北农饲料厂上坡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鉴定,方XX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54.93mg/100ml。事发后,黄XX(化名)、秦XX(化名)每人仅支付10000元赔偿款。
法律分析
林涵律师认为,虽然法律未禁止公民饮酒和多人共同饮酒,但在共同饮酒行为中,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相互提醒、照顾的义务。在本案中,黄XX(化名)、秦XX(化名)、杨XX(化名)与方XX共同饮酒后,在方XX醉酒的情况下,他们的不作为与方XX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具体来看,杨XX(化名)在自己醉酒需要他人照顾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去宾馆开房休息并承担房费,已尽到了其在醉酒状态下所能尽到的相关提醒、照顾义务,对方XX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没有过错,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而黄XX(化名)明知方XX已经饮酒,在方XX要拿其摩托车钥匙回家时,未进行有效劝阻及妥善保管好车钥匙;秦XX(化名)在明知自己与方XX已经饮酒的情况下,载着方XX一起回家,到家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方XX再自行驾车回住所。他们的不作为与方XX的死亡具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同时,方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
酒驾的危险性,但其仍选择在未取得
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摩托车返回住所,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酌情确定黄XX(化名)、秦XX(化名)二人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方XX应承担90%的责任。判决黄XX(化名)、秦XX(化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罗XX、方X1、柳XX、方X2各项经济损失36152.95元。
这起案例充分展现了林涵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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