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涵,
福建君来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他是
三明市优秀青年律师,也是福建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学员,还担任着三明市多家政府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执业9年来,林涵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勤勉尽责的态度,线上线下帮助人数达3000+,在
刑事辩护、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案例10——聚餐饮酒
法院判决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案。
案情回顾
方XX与黄XX(化名)、秦XX(化名)、杨XX(化名)均为三明XX有限
公司员工。2022年1月15日晚22时30分许,四人相约去吃夜宵并饮酒,夜宵一直持续到凌晨两点多,方XX喝醉了。然而,黄XX(化名)、秦XX(化名)、杨XX(化名)并未及时将
醉酒的方XX安全护送回住处,任由其独自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结果,方XX于2022年1月16日2时20分在
沙县区金古路金古工业园
东区大北农饲料厂上坡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鉴定,方XX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54.93mg/100ml。事发后,黄XX(化名)、秦XX(化名)每人仅支付了10000元赔偿款。
法院认定
在
侵权民事责任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对于共同饮酒行为,虽然其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但饮酒会使驾车行为的危险性大大增加。基于此,共同饮酒人负有相互提醒、照顾的义务。
在本案中,杨XX(化名)自己醉酒后主动提出去宾馆开房休息并承担房费,已尽到了其在醉酒状态下所能尽到的提醒、照顾义务,对方XX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黄XX(化名)明知方XX已经饮酒,在其要拿摩托车钥匙回家时,未进行有效劝阻及妥善保管车钥匙,其不作为与方XX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秦XX(化名)在明知自己与方XX已经饮酒的情况下,载着方XX一起回家,到家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方XX再自行驾车回住所,其不作为与方XX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也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而方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
酒驾的危险性,却在有其他返回住所选择的情况下,仍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黄XX(化名)、秦XX(化名)二人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方XX承担90%的责任。具体判决如下:黄XX(化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XX、方X1、柳XX、方X2各项经济损失36152.95元;秦XX(化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XX、方X1、柳XX、方X2各项经济损失36152.95元。
在这起案件中,林涵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精准理解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为案件的公正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再次展现了他出色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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