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浙江侯玉平律师!打赢交通事故、工伤等多类疑难案件
解析
侯玉平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拥有法律本科学位以及汉语言文学专科学位。他曾有十多年中学语文教师经历,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成为第一批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接线员,2002年开启律师职业生涯,是首批法律援助律师,后转为浙江宁波的社会律师。执业24年来,他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在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方面颇有经验。他还曾担任数届律师协会理事,入选过司法部“律师优秀人才信息库”,荣获“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等荣誉。
代理交通事故纠纷,为新车贬值损失维权
2024年9月,小伍(化名)购买了一辆价税合计13.48万元的全新小型普通客车。然而仅四天后,在10月3日车辆行驶时,被小毅(化名)驾驶的轿车因未按规定让行撞上,交警认定小毅(化名)负事故全责。车辆维修费用高达7.5万元,虽保险公司赔付了维修款,但车辆市场价值严重受损。小伍(化名)委托评估,贬值损失达3.64万元,于是起诉要求赔偿贬值损失及鉴定费。
侯玉平律师作为小伍(化名)的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收集齐全证据,提供事故认定书、购车发票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车辆全新状态、事故责任及贬值事实。二是阐释法律观点,虽最高法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持谨慎态度,但此案属“少数特殊、极端情形”,车辆几乎全新且受损严重。三是主张采信评估报告,证明贬值损失真实存在且金额明确。被告则抗辩车辆贬值损失非法定赔偿项目,不应支持。
最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属全新且受损严重,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属可赔偿“特殊情形”。法院参考评估结论,酌情判决被告小毅(化名)赔偿原告小伍(化名)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17,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助力皖籍伤者,按浙江标准获高额赔偿
2024年10月,安徽省武某(化名)驾驶轻型货车超车时,撞上邹某女士(化名)的电动自行车,导致邹某女士(化名)左肩严重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认定武某(化名)负全责,其为车主许某(化名)雇员,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协商赔偿未果,邹某女士(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将武某(化名)、许某(化名)及保险公司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24万余元。
侯玉平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工作重点如下。一是夯实证据链条,整理事故认定书、医疗病历等证据,确立对方侵权责任和原告损失范围。二是主张“就高”赔偿标准,邹某女士(化名)虽户籍在安徽,但已在浙江宁波连续居住超一年,律师提交居住查询记录等证据,主张按浙江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三是应对保险公司异议,坚持原鉴定结论,因保险公司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原鉴定被采纳。四是精确核算各项诉请,法庭对部分项目调整后核定损失总额。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律师主要代理意见,判决支持适用浙江标准,核定原告合理损失233,495.25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12,145.25元,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由车主许某(化名)承担,驳回不合理诉请。
工伤维权,让用人单位为迟缴社保担责
2024年6月,罗某(化名)入职海宁某某有限公司,7月17日左脚工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12月11日右脚再次工伤也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8月才为其缴纳社保,第一次工伤时工伤保险处于“空窗期”。2025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罗某(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17万余元。
侯玉平律师围绕工资支付和工伤待遇计算两个核心争议展开工作。梳理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未足额支付3月工资且第一次工伤未缴纳社保。庭审中,公司主张按社保核定基数计算第二次工伤待遇并否定停工留薪期时长,律师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主张两次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按最高伤残等级合并计发,强调医疗机构建休单效力。
仲裁委采纳律师主要代理意见,裁决公司支付罗某(化名)3月工资3117元,工伤保险待遇100,228.99元,第二次工伤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报告编号:NO.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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