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平律师,毕业于
兰州大学,拥有法律本科学位和汉语言文学专科学位。他曾有十多年中学语文教师经历,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2002年开启律师工作生涯,成为首批
法律援助律师,后到
浙江宁波转为社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鑫目
律师事务所。执业24年来,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在
人身损害赔偿、劳动
工伤及
刑事辩护领域颇有建树,拥有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代理的一些典型案例。
一、新车贬值索赔案,为车主争取合理赔偿
2024年9月,小伍(化名)购买一辆全新小型普通客车,价税合计13.48万元。仅使用四天,10月3日车辆在宁波市行驶时,被小毅(化名)驾驶的轿车因未按规定让行撞上,交警认定小毅(化名)负全责。车辆维修费用高达7.5万元,虽保险
公司已赔付维修款,但因事故车辆市场价值严重受损。小伍(化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鉴定,贬值损失达3.64万元。于是,小伍(化名)起诉要求小毅(化名)赔偿贬值损失及鉴定费。
作为小伍(化名)的代理律师,侯玉平着重从三方面展开主张。一是收集证据,提供事故认定书、购车发票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车辆全新状态、事故责任及贬值事实。二是阐释法律观点,虽最高法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持谨慎态度,但本案属“少数特殊、极端情形”,车辆事故时近乎全新,维修费用占比高,受损严重难恢复原车品质和价值。三是采信评估报告,专业机构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客观且有参考价值,明确贬值损失及金额。
被告则抗辩车辆贬值损失非法定赔偿项目,且车辆非营运车辆,不应支持,还引用最高法答复主张原则上不予赔偿。
宁波市
鄞州区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车辆属全新车,行驶里程少,维修费用高,虽修复仍难达出厂标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属可赔偿“特殊情形”。法院参考评估结论,结合车辆情况,酌情判决被告小毅(化名)赔偿原告小伍(化名)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评估费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皖籍伤者获高额赔偿,按高标准维护权益
2024年10月,在
安徽省武某(化名)驾驶货车超车未确保安全,撞上邹某女士(化名)的电动自行车,导致邹某女士(化名)左肩严重受伤,诊断为肩袖损伤,接受关节镜手术治疗。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确定了误工、护理及营养期限。交警认定武某(化名)负全责,武某(化名)是车主许某(化名)的雇员,车辆在阳光财险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协商赔偿未果,邹某女士(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将三方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24万余元。
侯玉平律师工作重点聚焦于四方面。一是夯实证据链条,整理事故认定书、病历、费用票据、鉴定意见书等,确立对方
侵权责任和原告损失范围。二是主张“就高”赔偿标准,邹某女士(化名)
户籍在安徽,但事故前已在宁波连续居住超一年,律师提交居住查询记录,主张按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最大化维护权益。三是应对保险公司异议,保险公司质疑事故真实性并申请重新鉴定,律师坚持鉴定程序正当、结论科学,因保险公司未按期缴费,重新鉴定终止,原结论被采纳。四是精确核算诉请,对各项损失严谨核算论证,部分项目经法庭调整后核定损失总额。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主要代理意见,支持适用浙江标准,核定原告损失233,495.25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12,145.25元,鉴定费等由车主许某(化名)承担,驳回部分无证据支持的诉请。
三、工伤维权案,让用人单位担责
2024年6月,罗某(化名)入职海宁某某有限公司当上轴工。7月17日,他在车间运送布料时左脚被压伤,认定为工伤,鉴定十级伤残。同年12月11日,右脚又在同一岗位被压伤,同样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公司8月才为其缴纳
社保,第一次工伤时工伤保险“空窗”。2025年3月双方解除
劳动关系,罗某(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
仲裁,要求支付
拖欠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17万余元。
侯玉平律师围绕工资支付和工伤待遇计算两个核心争议展开工作。梳理工资发放记录、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停工留薪期证明等证据,证明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第一次工伤未缴社保。庭审中,公司主张待遇按社保核定基数,否定第二次工伤停工留薪期时长。律师依据《浙江省
工伤保险条例》,主张两次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按最高
伤残等级合并计发。针对公司对第二次伤情的质疑,强调医疗机构建休单效力,公司单方DR报告不能否定停工必要性。
仲裁委采纳律师主要意见,裁决公司支付2025年3月部分工资3117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0,228.99元,第二次工伤部分一次性伤残和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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