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浙江鑫目侯玉平,24年执业精通多起经典案件
解析
侯玉平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拥有法律本科学位以及汉语言文学专科学位。他有着十多年中学语文教师的经历,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后进入司法行政系统,成为第一批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接线员,2002年开始正式从事律师工作,是首批法律援助律师,后来到浙江宁波转为社会律师。执业24年来,他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在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方面颇有经验,还曾担任过数届律师协会理事,2011年入选司法部“律师优秀人才信息库”。以下为大家介绍他办过的一些典型案例。
新车贬值索赔案:为车主争取贬值赔偿
案件详情
2024年9月,小伍(化名)购买了一辆全新小型普通客车,价税合计13.48万元。然而仅使用四天,10月3日车辆在宁波市行驶时,被小毅(化名)驾驶的轿车因未按规定让行撞上,交警认定小毅(化名)负事故全责。车辆维修费用高达7.5万元,虽保险公司已赔付维修款,但车辆市场价值严重受损。小伍(化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鉴定,车辆贬值损失为3.64万元,随后起诉要求小毅(化名)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
办案过程
侯玉平律师作为小伍(化名)的代理律师,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收集齐全证据,提供事故认定书、购车发票等一系列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车辆全新状态、事故责任及贬值事实。二是阐释法律观点,主张本案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车辆从登记到事故仅四天,行驶里程短,维修费用占车价比例高,即便修复也难恢复原车品质和市场价值。三是强调评估报告的采信,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客观性和参考价值,证明贬值损失真实存在且金额明确。被告则抗辩称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不应支持,还引用最高法相关答复主张原则上不予赔偿。
判决结果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车辆属全新车辆,行驶里程少,维修费用高、受损严重,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属于可予赔偿的“特殊情形”。法院参考评估结论,结合车辆情况,酌情判决被告小毅(化名)赔偿原告小伍(化名)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17,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皖籍伤者获赔案:适用高赔偿标准获赔
案件详情
2024年10月,在安徽省武某(化名)驾驶轻型货车超车时撞上邹某女士(化名)的电动自行车,导致邹某女士(化名)左肩严重受伤,经诊断为肩袖损伤,接受了关节镜手术治疗,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交警认定,武某(化名)负全部责任,其系车主许某(化名)的雇员,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协商赔偿未果,邹某女士(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将相关方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办案过程
侯玉平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工作重点如下。首先夯实证据链条,整理事故认定书、医疗病历等核心证据,确立对方侵权责任与原告损失范围。其次主张“就高”赔偿标准,原告邹某女士(化名)户籍在安徽,但事故前已在浙江省宁波市连续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律师提交居住查询记录等证据,主张按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项目。再次应对保险公司异议,保险公司对事故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律师坚持原鉴定程序正当、结论科学,因保险公司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重新鉴定程序终止,原鉴定结论被法庭采纳。最后精确核算各项诉请,对原告各项损失进行严谨核算和论证。
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确认原告在浙江有经常居住地,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按浙江省标准计算;核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33,495.25元;判决被告阳光财险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12,145.25元,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由车主许某(化名)承担;驳回原告主张中缺乏证据支持的部分。
除了上述案例,侯玉平律师还办理过佟某某(化名)等与金某(化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死者配偶佟某某(化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1万元;夏某某(化名)涉嫌强奸案,无罪辩护成功,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赵某某(化名)与江苏某集团公司农民工工伤待遇纠纷案,历时两年判决工伤待遇20余万元;潘某(化名)与宁波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潘某(化名)争取赔偿金100多万。侯玉平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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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玉平律师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宁波执业24年
擅长:
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侯玉平律师,兰州大学法律本科、汉语言文学专科毕业,有十多年中学语文教师经历,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后进入司法行政系统,为第一批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接线员(12348法律服务热线前身),2002年开始律师工作,成为首批法律援助律师,后到浙江宁波转为社会律师。执业24年多,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涉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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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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