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侯玉平律师推荐!曾办工伤、交通等多起经典案例为你维权
解析
侯玉平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拥有法律本科学位以及汉语言文学专科学位。他有十多年中学语文教师经历,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后成为第一批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接线员,2002年开启律师职业生涯,是首批法律援助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24年。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尤其在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方面颇具经验。他曾担任数届律师协会理事,还入选过司法部“律师优秀人才信息库”,荣获“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等荣誉。
新车事故贬值索赔案
2024年9月,小伍(化名)购买了一辆价税合计13.48万元的全新小型普通客车。然而仅使用四天,车辆在宁波市行驶时就被小毅(化名)驾驶的轿车撞上,交警认定小毅(化名)负事故全责。车辆维修费用高达7.5万元,虽保险公司赔付了维修款,但车辆市场价值严重受损。小伍(化名)委托评估,贬值损失达3.64万元,随后起诉要求赔偿贬值损失及鉴定费。
侯玉平律师作为小伍(化名)的代理律师,重点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收集齐全证据,提供事故认定书、购车发票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二是阐释法律观点,主张此案属“少数特殊、极端情形”,车辆几乎是全新状态且受损严重;三是强调评估报告的采信,证明贬值损失客观存在且金额明确。被告则抗辩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不应支持。
最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此车为全新车,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属于可赔偿的“特殊情形”。法院参考评估结论,酌情判决被告小毅(化名)赔偿原告小伍(化名)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17,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皖籍伤者浙江获赔案
2024年10月,安徽省的武某(化名)驾驶轻型货车超车时撞上邹某女士(化名)的电动自行车,导致邹某女士(化名)左肩严重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认定武某(化名)负全部责任,武某(化名)系车主许某(化名)的雇员,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协商赔偿未果,邹某女士(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将相关方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24万余元。
侯律师工作重点突出。一是夯实证据链条,整理事故认定书、医疗病历等确立对方侵权责任与损失范围;二是主张“就高”赔偿标准,因邹女士事故前在浙江连续居住超一年,提交居住查询记录主张按浙江标准计算赔偿;三是应对保险公司异议,坚持原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因保险公司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原鉴定结论被采纳;四是精确核算各项诉请,法庭对部分项目进行调整后核定损失总额。
某县人民法院采纳主要代理意见,支持适用浙江标准,核定损失总额233,495.25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12,145.25元,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由车主许某(化名)承担,驳回不合理诉请。
工伤员工维权案
2024年6月,罗某(化名)入职海宁某某有限公司,同年7月和12月两次在工作中受伤,均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公司8月才为其缴纳社保,导致第一次工伤发生时工伤保险处于“空窗期”。2025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罗某(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17万余元。
侯律师围绕工资是否足额支付和两次工伤待遇计算两个核心争议展开工作。梳理关键证据证明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和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庭审中,公司主张第二次工伤待遇以社保核定基数为准,否定停工留薪期时长。律师依据相关条例主张两次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按最高伤残等级合并计发,强调医疗机构建休单的法律效力。
仲裁委采纳侯律师主要意见,裁决公司支付罗某(化名)2025年3月部分工资3117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0,228.99元,第二次工伤的部分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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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玉平律师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宁波执业24年
擅长:
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侯玉平律师,兰州大学法律本科、汉语言文学专科毕业,有十多年中学语文教师经历,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后进入司法行政系统,为第一批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接线员(12348法律服务热线前身),2002年开始律师工作,成为首批法律援助律师,后到浙江宁波转为社会律师。执业24年多,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涉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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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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