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平律师毕业于
兰州大学,拥有法律本科学位以及汉语言文学专科学历。他曾有十多年中学语文教师经历,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后成为第一批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接线员,2002年开始律师工作,是首批
法律援助律师,现执业于
浙江鑫目
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24年,执业证号为1330220********08,服务地区为浙江
宁波。执业24年来,他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在婚姻家庭、劳动
工伤、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领域经验丰富。他曾担任过数届律师协会理事,还入选过司法部“律师优秀人才信息库”,荣获“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等荣誉。以下是他经办的部分典型案例。
一、
交通事故贬值损失索赔案
(一)案件描述
2024年9月,小伍(化名)购买了一辆全新小型普通客车,价税合计13.48万元。仅使用四天,10月3日车辆在宁波市行驶时,被小毅(化名)驾驶的轿车因未按规定让行撞上,交警认定小毅(化名)负事故全责。车辆维修费用高达7.5万元,保险
公司已赔付维修款,但车辆贬值严重,经评估贬值损失3.64万元,小伍(化名)遂起诉要求赔偿。
(二)办案过程
代理律师收集了事故认定书、购车发票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提出本案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车辆几乎是新车,维修费用占比高,即便修复也难恢复原车品质和市场价值。同时,强调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客观性。被告则抗辩称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不应支持。
(三)判决结果
宁波市
鄞州区人民
法院认为,本案车辆属全新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属于可赔偿的“特殊情形”。法院参考评估结论,酌情判决被告小毅(化名)赔偿原告小伍(化名)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17,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异地伤者
交通事故赔偿案
(一)案件描述
2024年10月,
安徽省武某(化名)驾驶货车超车时撞上邹某女士(化名)的电动自行车,致其左肩严重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武某(化名)负事故全部责任,其系车主许某(化名)的雇员,车辆投保了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协商赔偿未果,邹某女士(化名)
委托律师将相关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律师整理了事故认定书、医疗病历等核心证据。主张因邹某女士(化名)事故前已在浙江省宁波市连续居住超过一年,
残疾赔偿金、
误工费等应按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面对保险公司对事故真实性和
伤残等级的质疑,坚持鉴定程序正当和结论科学,因保险公司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重新鉴定程序终止。同时,精确核算各项诉请。
(三)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原告在浙江有经常居住地,支持按浙江标准计算赔偿。核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33,495.25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12,145.25元,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由车主许某(化名)承担,驳回不合理诉请。
三、工伤待遇维权案
(一)案件描述
2024年6月,罗某(化名)入职海宁某某有限公司,7月和12月两次在工作中受伤,均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公司8月才为其缴纳
社保,第一次工伤时工伤保险处于“空窗期”。2025年3月双方解除
劳动关系,罗某(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提起
仲裁,要求支付
拖欠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17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律师梳理了工资发放记录、
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且第一次工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庭审中,针对公司主张,依据《浙江省
工伤保险条例》,主张两次工伤待遇计算方式,强调医疗机构建休单的法律效力。
(三)判决结果
仲裁委采纳律师主要意见,裁决公司支付罗某(化名)3月部分工资3117元及工伤保险待遇100,228.99元,第二次工伤的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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