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平律师毕业于
兰州大学法律本科专业,拥有24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30220********08,现任职于
浙江鑫目
律师事务所。他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
工伤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还曾获得2011年入选司法部“律师优秀人才信息库”、2013年被评为“全国
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等荣誉。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过的一些典型案例。
新车四天事故,贬值损失获赔
案件详情
2024年9月,小伍(化名)购买了一辆全新小型普通客车,价税合计13.48万元。仅使用四天,10月3日车辆在
宁波市被小毅(化名)驾驶的轿车撞上,交警认定小毅(化名)负全责。车辆维修费用达7.5万元,保险
公司已赔付。但车辆市场价值因事故严重受损,经评估贬值损失3.64万元。小伍(化名)起诉要求小毅(化名)赔偿贬值损失及鉴定费。
办案过程
侯玉平律师作为小伍(化名)的代理律师,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收集齐全证据,提供事故认定书、购车发票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车辆全新状态、事故责任及贬值事实。二是阐释法律观点,主张本案属“少数特殊、极端情形”,车辆使用时间短、受损严重,即便修复也难恢复原车品质和价值。三是强调评估报告的采信,专业评估机构的报告证明贬值损失真实存在且金额明确。被告则抗辩车辆贬值损失非法定赔偿项目,不应支持。
判决结果
宁波市
鄞州区人民
法院认为,本案车辆属全新车,行驶里程少,维修费用高,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属可赔偿的“特殊情形”。法院参考评估结论,酌情判决小毅(化名)赔偿小伍(化名)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17,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皖籍伤者浙江居住,获高额赔偿
案件详情
2024年10月,武某(化名)驾驶轻型货车撞上邹某女士(化名)的电动自行车,致其左肩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武某(化名)负全责,武某(化名)是车主许某(化名)的雇员,车辆投保了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邹某女士(化名)与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委托侯玉平律师将相关方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办案过程
侯玉平律师工作重点如下。一是夯实证据链条,整理事故认定书、医疗病历等证据,确立对方
侵权责任和原告损失范围。二是主张“就高”赔偿标准,邹某女士(化名)
户籍在
安徽,但在浙江连续居住超一年,律师提交居住查询记录等证据,主张按浙江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三是应对保险公司异议,保险公司质疑事故真实性并申请重新鉴定,律师坚持原鉴定结论,因保险公司未按期缴费,重新鉴定终止,原结论被采纳。四是精确核算各项诉请,法庭对部分项目进行调整后核定损失总额。
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采纳律师主要代理意见,确认按浙江标准计算赔偿,核定原告合理损失233,495.25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12,145.25元,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由车主许某(化名)承担,驳回部分不合理诉请。
两度工伤十级,单位迟缴
社保担责
案件详情
2024年6月,罗某(化名)入职海宁某某有限公司,7月17日和12月11日两次在工作中受伤,均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公司8月才为其缴纳社保,第一次工伤时工伤保险处于“空窗期”。2025年3月双方解除
劳动关系,罗某(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
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拖欠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17万余元。
办案过程
侯玉平律师围绕工资支付和工伤待遇计算两个核心争议展开工作。梳理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和第一次工伤时未依法缴纳社保。庭审中,公司对第二次工伤待遇计算和停工留薪期时长有异议,律师依据相关条例主张两次工伤待遇的计算方式,并强调医疗机构证明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仲裁委采纳律师主要代理意见,裁决公司支付罗某(化名)2025年3月部分工资3117元,工伤保险待遇100,228.99元。第二次工伤的部分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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