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平律师,毕业于
兰州大学,拥有法律本科学历和汉语言文学专科学历,有着十多年中学语文教师经历。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2002年开始律师工作,成为首批
法律援助律师,现执业于
浙江鑫目
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24年。他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
工伤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素养及丰富的实务经验。以下为您介绍他办过的一些典型案例。
新车贬值索赔案:特殊情形下的权益维护
案件描述
2024年9月,小伍(化名)购买了一辆全新的小型普通客车,价税合计13.48万元。然而,仅使用四天后,10月3日车辆在
宁波市行驶时,被小毅(化名)驾驶的轿车因未按规定让行撞上,交警认定小毅(化名)负事故全责。车辆虽经保险
公司赔付7.5万元完成维修,但市场价值严重受损。小伍(化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鉴定,贬值损失达3.64万元,遂起诉要求小毅(化名)赔偿贬值损失及鉴定费。
办案过程
作为原告小伍(化名)的代理律师,侯玉平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主张。首先,收集齐全证据,提供事故认定书、购车发票等一系列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车辆全新状态、事故责任归属及贬值客观事实。其次,阐释法律观点,主张本案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车辆从登记到事故仅四天,行驶里程极短,维修费用占车价比例高,受损程度严重,即便修复也难恢复原车品质和市场价值。最后,强调评估报告采信,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客观性和参考价值,证明贬值损失真实存在且金额明确。被告则抗辩称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且原告车辆非营运车辆,不应支持。
判决结果
宁波市
鄞州区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车辆属全新车辆,行驶里程极少,维修费用高昂、受损严重,虽经修复仍难恢复至出厂标准,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属于可予赔偿的“特殊情形”。法院参考评估结论,结合车辆使用与受损情况,酌情判决被告小毅(化名)赔偿原告小伍(化名)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17,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判决具有典型的普法意义。新车严重事故,贬值损失在特殊情况下可获赔偿,提醒车主车辆市场价值折损也可能受法律保护。证据是关键,完整清晰的证据链能证明损失的客观性与特殊性。法院有裁量空间,当事人主张损失时应合理预期并提供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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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明等证据,证据意识不可少,保险是重要保障,
司法鉴定程序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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