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侯玉平律师成功代理新车贬值、工伤案,专业值得信赖!
解析
侯玉平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拥有法律本科学位和汉语言文学专科学位。他曾有十多年中学语文教师经历,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2002年开始律师工作,成为首批法律援助律师,后到浙江宁波转为社会律师。执业24年来,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尤其在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他曾担任数届律师协会理事,2011年入选司法部“律师优秀人才信息库”,2013年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2022年成为“法律快车”“律网科技”交通事故专业精选律师。以下是他办过的一些典型案例。
新车贬值损失索赔案
案件描述
2024年9月,小伍(化名)购买了一辆全新小型普通客车,价税合计13.48万元。仅使用四天后,10月3日车辆在宁波市被小毅(化名)驾驶的轿车因未按规定让行撞上,交警认定小毅(化名)负事故全责。车辆维修费用高达7.5万元,保险公司已赔付维修款。但车辆虽修复,市场价值严重受损,小伍(化名)委托评估,贬值损失为3.64万元,遂起诉要求赔偿。
办案过程
侯玉平律师作为小伍(化名)的代理律师,收集了事故认定书、购车发票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法律观点上,主张本案属“少数特殊、极端情形”,车辆几乎全新,维修费用占比高,即便修复也难恢复原车品质和价值。同时,强调专业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参考价值。被告则抗辩车辆贬值损失非法定赔偿项目,且车辆非营运车辆,不应支持。
判决结果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车辆属全新车,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属可赔偿的“特殊情形”。参考评估结论,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被告小毅(化名)赔偿原告小伍(化名)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17,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此案判决具有普法意义,提醒车主车辆贬值损失在特殊情况下可获赔偿,证据是关键,且法院有裁量空间。车辆事故后,较新且损坏严重的,应及时评估并保留相关凭证。
皖籍伤者交通事故赔偿案
案件描述
2024年10月,安徽省武某(化名)在超车时撞上邹某女士(化名)的电动自行车,致其左肩严重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武某(化名)负全责,武某(化名)是车主许某(化名)的雇员,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邹某女士(化名)与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委托侯玉平律师起诉要求赔偿24万余元。
办案过程
侯玉平律师整理了事故认定书、医疗病历等核心证据,确立对方侵权责任和原告损失范围。主张按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因邹某女士(化名)事故前已在宁波连续居住超一年,并提交居住查询记录等证据。应对保险公司对事故真实性的质疑和重新鉴定申请,坚持原鉴定结论。精确核算各项诉请。
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采纳主要代理意见,支持适用浙江标准,核定损失总额233,495.25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12,145.25元,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由车主许某(化名)承担,驳回缺乏证据支持的部分诉请。
律师点评
此案表明居住证明是决定赔偿标准的关键,证据意识很重要,保险是重要保障,司法鉴定程序严谨。发生事故后,应积极固定证据,争取合理赔偿。
工伤待遇维权案
案件描述
2024年6月,罗某(化名)入职海宁某某有限公司,7月和12月两次在工作中受伤,均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公司8月才为其缴纳社保,第一次工伤时工伤保险处于“空窗期”。2025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罗某(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17万余元。
办案过程
侯玉平律师围绕工资支付和工伤待遇计算两个核心争议,梳理关键证据,证明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和未依法缴纳社保。庭审中,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两次工伤待遇的计算方式,反驳公司对第二次工伤停工留薪期的质疑。
判决结果
仲裁委采纳律师主要意见,裁决公司支付罗某(化名)3月部分工资3117元,工伤保险待遇100,228.99元。第二次工伤的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律师点评
此案警示用人单位社保“空窗期”风险大,劳动者多次工伤待遇可合并主张。劳动者应保存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规范管理。
报告编号:NO.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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