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浙江宁波,侯玉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地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侯玉平律师毕业于
兰州大学法律本科专业,同时拥有汉语言文学专科背景,早年还有十多年中学语文教师的经历。1998年,他取得律师资格,之后进入司法行政系统,成为第一批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接线员,也就是如今
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前身。2002年,他正式开启律师工作生涯,成为首批
法律援助律师,随后到浙江宁波转为社会律师,至今执业已有24年,执业证号为1330220********08,现就职于浙江鑫目
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浙江省宁波市
江北区日湖国贸大厦13—1号。
多年来,侯玉平律师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大部分案件类型,尤其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
工伤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曾担任过数届律师协会理事,2011年入选司法部“律师优秀人才信息库”,2013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2022年还被“法律快车”“律网科技”评为
交通事故专业精选律师。
在他办理过的众多案件中,有不少具有典型意义。例如2024年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2024年9月,小伍(化名)购买了一辆全新的小型普通客车,价税合计13.48万元。仅使用四天后,在10月3日,车辆在宁波市行驶时被小毅(化名)驾驶的轿车因未按规定让行而撞上,交警认定小毅(化名)负事故全责。事故造成小伍(化名)车辆损失严重,维修费用高达7.5万元,保险
公司已赔付维修款。但车辆虽已修复,市场价值却因事故严重受损。小伍(化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贬值鉴定,结论为贬值损失3.64万元。小伍(化名)遂起诉至
法院,要求小毅(化名)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侯玉平律师作为原告小伍(化名)的代理律师,收集了事故认定书、购车发票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车辆全新状态、事故责任归属及贬值客观事实。同时,主张本案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因为车辆从登记到事故仅四天,行驶里程极短,几乎等于全新车,且维修费用占车价比例高,受损程度严重。最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车辆属全新车辆,行驶里程极少,且维修费用高昂、受损严重,虽经修复仍难以恢复至出厂标准,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属于可予赔偿的“特殊情形”,判决被告小毅(化名)赔偿原告小伍(化名)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评估费2,000元。
另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2024年10月,在安徽省武某(化名)驾驶轻型货车超车时,撞上了同向行驶的邹某女士(化名)的电动自行车,导致邹某女士(化名)左肩严重受伤。经
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武某(化名)负全部责任。因与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邹某女士(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将驾驶员武某(化名)、车主许某(化名)及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侯玉平律师系统地整理了相关证据,主张“就高”赔偿标准,因为邹某女士(化名)户籍虽在安徽,但事故前已在浙江省宁波市连续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在应对保险公司对事故真实性的质疑和重新鉴定申请时,律师坚持司法鉴定程序的正当性与结论的科学性,最终因保险公司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重新鉴定程序终止,原鉴定结论被法庭采纳。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由被告阳光财险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0,3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1,845.25元,以上共计212,145.25元。
在劳动工伤纠纷方面,2024年6月,罗某(化名)入职海宁某某有限公司担任上轴工,同年7月和12月两次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公司自2024年8月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第一次工伤发生时工伤保险处于“空窗期”。2025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罗某(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万余元。侯玉平律师围绕工资是否足额支付和两次工伤待遇如何计算这两个核心争议展开工作,梳理了相关证据,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两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分别计算,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应按最高伤残等级合并计发。仲裁委采纳了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裁决公司支付罗某(化名)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3,345.99元。
侯玉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负责的工作态度,在浙江宁波的法律领域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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