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金强律师,江南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执业于
北京大成(
常州)
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22年执业经验。他一直担任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等重要职务,在
刑事辩护领域颇有建树。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过的一些经典案例。
一、“潘某某(化名)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详情
潘某某(化名)是溧阳某某
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化名)、吴某某(化名)、刘某(化名)系
公司员工。2018年3月,四人在公司谈论赚钱之事,贾某某(化名)提议去
云南买枪,众人同意后,贾某某(化名)带刘某(化名)前往云南瑞丽找枪源。贾某某(化名)通过微信与缅甸“老油条”联系并谈好买枪价格,为筹集资金,贾某某(化名)与潘某某(化名)等人约定,他去验枪,需付款时打电话,潘某某(化名)等人将钱打到他卡上。潘某某(化名)还表示若买不到枪就买点玉石回来。
2018年8月初,贾某某(化名)与“老油条”约定在瑞丽交货付款。贾某某(化名)担心被骗,带了十几捆冥币,每捆正反面各放一张百元真钞,潘某某(化名)等人并不知情。到瑞丽后,贾某某(化名)因嫌枪涨价,决定用冥币骗枪。交接时两人交换包后离开,贾某某(化名)回酒店发现包内有2把手枪及50发子弹,随后要求潘某某(化名)等人汇钱。潘某某(化名)让老婆转5万元给吴某某(化名),吴某某(化名)加上自己的钱共转8万元给贾某某(化名)。贾某某(化名)准备邮寄枪支时被举报抓获,包裹由潘某某(化名)代收。
经鉴定,涉案两支疑似枪支是国外产制式9mm手枪,45发是国外产制式919mm枪弹。云南省
瑞丽市人民
法院判决贾某某(化名)犯非法邮寄枪支、
弹药罪,判处
有期徒刑八年,并没收相关物品。
江苏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判决潘某某(化名)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吴某某(化名)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戴金强律师作为潘某某(化名)二审辩护人,认为该案虽小但涉及诸多理论问题,且两地法院判决均存在错误。
二、其他经典案例回顾
林某某(化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某某市检察院指控林某某(化名)、杜某某(化名)、葛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3月,相关工程分包后,因工期紧张,林某某(化名)与杜某某(化名)商定用其他电缆贴牌销售。林某某(化名)订做假冒电缆线,伪造合格证铭牌和三证,非法经营额215万余元。法院认为三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最终,林某某(化名)、杜某某(化名)、葛某某(化名)均被判处
缓刑,结果较为理想。
某某公司、孙某某(化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单位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孙某某(化名)等人被指控犯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公司用牛肉掺猪肉冒充纯牛肉制品销售,金额4243493元。孙某某(化名)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参与全部作案。法院认定公司和孙某某(化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司被判处
罚金三百万元,孙某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戴金强律师作为孙某某(化名)的辩护人,不认可该判决的正确性。
戴金强律师执业二十多年来,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有数十起属经典案件。他认为刑事业务一定要专业化处理,在多年办案中,有多起案件在侦查阶段撤销、获不起诉结果,绝大多数能获缓刑或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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