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金强律师,毕业于江南大学法学本科,拥有22年执业年限,现执业于
北京大成(
常州)
律师事务所。他不仅担任着常州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等多项重要职务,还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课外导师。多年来,他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过的一起典型案例。
一、林某某(化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详情
(一)检察院指控
2024年8月8日,某某市检察院以溧检刑诉向某某市人民
法院指控林某某(化名)、杜某某(化名)、葛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内容显示,2019年3月,某某城建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将
安徽省某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工程发包给
上海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其子公司又把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给杜某某(化名)。建设期间,因工期紧张,某某电缆产品供应时间无法满足需求,杜某某(化名)向林某某(化名)提出订购某某品牌电缆,随后两人商定用其他厂家电缆线贴牌某某电缆标识进行销售。林某某(化名)先后四次向
浙江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订做喷涂有“
江苏某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假冒某某品牌电缆线,还找人伪造某某品牌的铝制合格证铭牌39套以及三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38套,非法经营额达215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与判决
某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某电缆公司为第40792480A、第5197668号注册商标的
商标权人,商标在有效注册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人林某某(化名)、杜某某(化名)、葛某某(化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
共同犯罪。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林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杜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葛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客观来说,三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这一结果非常理想。
二、戴金强律师的执业经历与优势
(一)丰富的经验积累
戴金强律师在1987年至2003年期间,在河海大学常州校区负责治安行政管理,积累了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以及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处理经验。同时,他与公安机关一批各条线警官建立了深厚的友谊,积累了丰富的人脉资源,这为他从事律师专职执业,特别是专业从事律师辩护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专业的职务担当
2012年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进行专业化建设并成立刑事业务部后,戴金强律师一直担任刑事业务部主任。2015年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成立专业化宣讲团后,他一直担任专业化宣讲团讲师。从2014年起,他一直担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2020年起,担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课外导师。他还曾被中国
律师网主编的中国刑辩大律师第三期收录在册。
(三)显著的办案成果
执业二十多年来,戴金强律师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效果良好。有多起案件获不起诉结果,绝大多数能获缓刑或轻判结果。在多年办案过程中,至少六起案件在侦查阶段就撤销了案件,六起案件获得不起诉结果,数十起获轻判或缓刑,还有数十起属经典案件,有些案件已经入选了大成诉辩争议大赛刑事专业案例库。
三、戴金强律师的其他典型案例
(一)潘某某(化名)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潘某某(化名)为溧阳某某
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化名)、吴某某(化名)等人参与其中。2018年相关人员商议去
云南购买枪支,贾某某(化名)实施了一系列行为,包括用冥币骗取枪支等。最终贾某某(化名)、潘某某(化名)、吴某某(化名)等人被依法处理。不过,作为潘某某(化名)二审辩护人,戴金强律师认为两地法院判决均存在错误。
(二)某某公司、孙某某(化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单位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化名)等人被指控犯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该公司在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采用牛肉中掺入猪肉等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和孙某某(化名)构成相应
罪名,但作为孙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戴金强律师不认可判决的正确性。
戴金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
刑事辩护领域不断努力,为当事人争取着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出色的辩护水平。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