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金强律师,拥有江南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执业于
北京大成(
常州)
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22年执业经验。他不仅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等多项重要职务,还担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课外导师等。多年来,他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效果显著。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理的部分经典案例。
林某某(化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
案件指控
2024年8月8日,某某市检察院以溧检刑诉向某某市人民
法院指控林某某(化名)、杜某某(化名)、葛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3月,某某城建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将
安徽省某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工程发包给
上海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其子公司又将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给杜某某(化名)。建设中,因工期紧张,某某电缆产品供应时间无法满足要求,林某某(化名)与杜某某(化名)商定用其他厂家电缆线贴牌某某电缆标识销售。林某某(化名)先后四次向
浙江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订做喷涂有“
江苏某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假冒某某品牌电缆线,还找人伪造某某品牌的铝制合格证铭牌39套以及三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38套,非法经营额达215万余元。
法院审理与判决
某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某电缆公司为相关注册商标的
商标权人,商标在有效注册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人林某某(化名)、杜某某(化名)、葛某某(化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
共同犯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林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杜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葛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客观上说,三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结果非常理想。
潘某某(化名)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案件经过
潘某某(化名)为溧阳某某
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化名)、吴某某(化名)、刘某(化名)(另案处理)系公司员工。2018年3月,四人商议赚钱之事,贾某某(化名)提议去
云南购买枪支,四人同意后,贾某某(化名)带刘某(化名)前往云南省
瑞丽市寻找枪源。贾某某(化名)通过微信与缅甸“老油条”联系洽谈买枪事宜并敲定价格。为筹集资金,贾某某(化名)与潘某某(化名)等人约定,他再去云南验枪后需付款时打电话,潘某某(化名)等人将钱打到他银行卡上。潘某某(化名)表示若买不到枪就帮他买点玉石回来。2018年8月初,贾某某(化名)与“老油条”约定在云南省瑞丽市接头交货付款。贾某某(化名)担心被骗,带了十几捆冥币(每捆一万元厚度,每捆正反面各放一张一百元真钞),潘某某(化名)等人不知情。到瑞丽市后,贾某某(化名)因嫌“老油条”枪支涨价,决定用冥币骗取枪支。交接后,贾某某(化名)发现包内有2把手枪及50发子弹,随后要求潘某某(化名)等人汇买枪款。潘某某(化名)让老婆分两次转账共计5万元给吴某某(化名),吴某某(化名)加上自己部分钱共向贾某某(化名)转账8万元。贾某某(化名)准备邮寄枪支定制包装时被举报抓获,在警方控制邮寄情况下,包裹由潘某某(化名)代收。
法院判决与评价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某(化名)犯非法邮寄枪支、
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查获物品予以没收处理。江苏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某(化名)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某某(化名)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作为潘某某(化名)二审辩护人,戴金强律师认为该案是经典案件,但两地法院判决均存在错误。
某某公司、孙某某(化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件指控与审理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化名)等人犯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2012年5月
公司注册成立,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公司采用牛肉中掺入猪肉的方式生产肉制品并冒充纯牛肉制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243493元。被告人孙某某(化名)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崔某某参与部分包装、送货等事务;被告人束某某按孙某某(化名)授意,在牛肉中掺入猪肉并配入调料生产肉制品冒充纯牛肉制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62240元。
法院判决与异议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及孙某某(化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做出判决,被告单位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化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作为孙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戴金强律师不认可判决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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