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金强律师,毕业于江南大学法学本科,拥有22年执业经验,现任职于
北京大成(
常州)
律师事务所。他担任着常州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等多项重要职务,还曾被中国
律师网主编的中国刑辩大律师第三期收录在册。多年来,戴金强律师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
一、个人履历与专业成就
戴金强律师有着独特的职业发展轨迹。1987年至2003年,他在河海大学常州校区负责治安行政管理,不仅积累了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以及治安、刑事案件处理经验,还与公安机关的警官建立了深厚友谊,积累了广泛的人脉资源,为其律师执业,尤其是
刑事辩护业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2年,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进行专业化建设并成立刑事业务部后,戴金强一直担任刑事业务部主任。2015年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成立专业化宣讲团,他又担任专业化宣讲团讲师。从2014年起,他一直担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2020年起还担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课外导师。
执业二十多年来,戴金强律师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效果显著。有多起案件获不起诉结果,绝大多数能获
缓刑或轻判结果,其中数十起属经典案件,有些案件已入选大成诉辩争议大赛刑事专业案例库。
二、林某某(化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详情
(一)案件指控
2024年8月8日,某某市检察院以溧检刑诉向某某市人民
法院指控林某某(化名)、杜某某(化名)、葛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称,2019年3月,某某城建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将
安徽省某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工程发包给
上海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其子公司又将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给杜某某(化名)。建设过程中,因工期紧张,某某电缆产品供应时间不能满足要求,杜某某(化名)向林某某(化名)提出订购某某品牌电缆,二人商定用其他厂家的电缆线贴牌某某电缆标识进行销售。林某某(化名)先后四次向
浙江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订做喷涂有“
江苏某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假冒某某品牌电缆线,还找人伪造某某品牌的铝制合格证铭牌39套以及三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38套,非法经营额为215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与判决
某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电缆公司为相关注册商标的
商标权人,商标在有效注册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人林某某(化名)、杜某某(化名)、葛某某(化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
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判决:林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杜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葛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客观上说,三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结果非常理想。
三、其他典型案例概述
除了林某某(化名)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戴金强律师还办理过其他典型案件。
(一)潘某某(化名)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潘某某(化名)为溧阳某某
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化名)、吴某某(化名)等人参与其中。2018年,他们商议去
云南购买枪支,贾某某(化名)与缅甸卖家联系并协商好价格。贾某某(化名)带冥币去交易,骗取了2把手枪及50发子弹。贾某某(化名)准备邮寄枪支时被举报抓获,潘某某(化名)、吴某某(化名)也先后被抓。经鉴定,涉案枪支和部分枪弹为制式。云南省
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决贾某某(化名)犯非法邮寄枪支、
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江苏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判决潘某某(化名)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吴某某(化名)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过,作为潘某某(化名)二审辩护人,戴金强律师认为两地法院判决均存在错误。
(二)某某公司、孙某某(化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单位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孙某某(化名)等人被指控犯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2012年至2015年期间,该公司采用牛肉中掺入猪肉的方式生产肉制品并冒充纯牛肉制品销售,金额巨大。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和孙某某(化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孙某某(化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戴金强律师作为孙某某(化名)的辩护人,不认可判决的正确性。
戴金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虽然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争议,但他始终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