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江苏常州,戴金强律师凭借着其丰富的专业经验和卓越的业务能力,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赖。戴律师毕业于江南大学法学本科,拥有22年执业年限,目前担任
北京大成(常州)
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等多项职务。他还曾被中国
律师网主编的《中国刑辩大律师》第三期收录在册,有着深厚的
刑事辩护功底。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戴金强律师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例。
林某某(化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全解析
案情指控
2024年8月8日,某某市检察院以溧检刑诉,向某某市人民
法院指控林某某(化名)、杜某某(化名)、葛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3月,
安徽省某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工程有一系列的发包与分包情况,期间负责机电安装工程的杜某某(化名)向林某某(化名)订购某某品牌电缆,但因工期紧张该品牌电缆供应时间无法满足要求,林某某(化名)与杜某某(化名)商定用其他厂家电缆线贴牌该品牌标识进行销售。此后,林某某(化名)四次向
浙江某某电缆有限
公司订做喷涂有“江苏某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假冒电缆线,还找人伪造相关合格证铭牌39套以及三证38套,非法经营额达215万余元。
法院审理与判决
某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某电缆公司为相关注册商标的
商标权人,且商标在有效注册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人林某某(化名)、杜某某(化名)、葛某某(化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
共同犯罪。最终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判决林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杜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葛某某(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从结果来看,三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这一结果十分理想。
戴金强律师的其他经典案例
潘某某(化名)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潘某某(化名)是溧阳某某
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员工贾某某(化名)、吴某某(化名)等人商议去
云南买枪。在贾某某(化名)去找枪源并与缅甸的“老油条”联系好买枪事宜后,大家商定好付款方式。贾某某(化名)在去交接时因担心被骗带了冥币,后骗取到2把手枪及50发子弹。贾某某(化名)让潘某某(化名)和吴某某(化名)付款,准备邮寄枪支时被举报抓获,包裹由潘某某(化名)代收。经
司法鉴定,涉案物品为枪支弹药。云南省
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决贾某某(化名)犯非法邮寄枪支、
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江苏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判决潘某某(化名)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吴某某(化名)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过,戴金强律师作为潘某某(化名)二审辩护人,认为两地法院判决均存在错误。
某某公司、孙某某(化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单位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化名)。2012年5月
公司注册成立,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公司采用牛肉中掺入猪肉等方式生产、销售伪劣肉制品,销售金额巨大。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孙某某(化名)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孙某某(化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但戴金强律师作为孙某某(化名)的辩护人,并不认可该判决的正确性。
戴金强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像林某某(化名)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类成功案例不胜枚举,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和丰富经验。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