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西安的法律界,李露律师以其在婚姻家事领域的卓越表现而备受关注。她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众多客户解决了婚姻、继承等方面的难题。
个人信息李露律师,女,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她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这一专业能力证书。目前,她是
陕西许小平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
擅长领域
李露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
离婚等领域。她执业15年以来,累计处理各类婚姻家事案件超过1300余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她尤为注重以调解为主导的解决路径,成功促成近60%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她善于在法律、人情与事理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不仅关注案件的法律结果,更重视纠纷化解过程中家庭成员关系的修复、情感创伤的抚平与长期利益的保障。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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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认定案:在一起遗嘱的法律效力认定案件中,张女士与兄弟姐妹就母亲所立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李露律师认为张母订立的遗嘱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张女士对购买案涉房屋做出较大贡献,对母亲尽到了主要
赡养义务,理应多分遗产。一审
法院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
法定继承分割房屋。二审法院改判,认为张女士提交的证据能认定遗嘱真实有效,最终张甲向张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1187393元。此案揭示了遗嘱形式合法性及真实性的重要性,强调了保留佐证证据的关键作用。
-离婚
抚养费纠纷案:苏先生与罗女士离婚后仍共
同居住
抚养孩子,苏先生按约定转账50余万元,但罗女士起诉要求其支付自离婚至今的抚养费共计27万余元。李露律师认为苏先生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已足额支付抚养费用,罗女士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扣减部分抚养费,最终苏先生尚应支付7750元。此案明确了离婚后共同抚养情况下抚养费的认定原则,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司法导向。
-老年配偶遗产维权案:杨大爷立下遗嘱将名下三套房产全由二女儿和女婿继承,未给老伴张大妈预留份额。张大妈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李露律师认为应先析产,遗嘱应为张大妈留下必要的遗产,且张大妈现居住的房屋应分割给她。法院结合律师意见,认为杨大爷的真实意愿并非剥夺配偶
遗产继承权,应先满足老伴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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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吴女士与徐先生离婚后就
拆迁安置房屋达成协议,但徐先生领取房屋并装修出租后拒绝交付。李露律师认为双方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徐先生应履行交付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徐先生交付房屋,二审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徐先生于2025年7月3日将房屋交付吴女士,吴女士支付58000元房屋装修补偿。此案彰显了法律对离婚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障,为同类拆迁安置房产分割纠纷提供了范本。
-离婚
抚养权纠纷案:卢女士与曾先生离婚时,曾先生强行
抢夺孩子并拒绝卢女士探望。李露律师认为婚生女小米应由卢女士抚养,曾先生存在遗弃、家暴等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法院认可律师意见,判决双方离婚,小米由卢女士抚养,曾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此案宣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否定了“谁抢到孩子,谁就获得抚养权”的错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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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财产维权案:苏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
出轨并向第三者杨小姐赠与巨额财产,李露律师认为张先生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杨小姐应返还全部获赠金额。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杨小姐退还苏女士1822883元。此案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忠诚度和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
-婚内出轨
离婚财产分割案:刘女士因周先生婚内出轨并生子而
起诉离婚,李露律师认为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的刘女士,并要求周先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求,判决刘女士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5%,周先生支付
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此案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及妇女权益的双重保护。
-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案:孙女士因王先生与C女士的不正当关系及C女士的辱骂行为而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书面赔礼道歉。李露律师提出四点核心观点,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二审部分改判,C女士赔偿1万元,二被告书面赔礼道歉。此案为受害配偶向婚外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开辟了诉讼路径,实现了对受害方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一体化保护。
李露律师长期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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