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李露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
陕西西安,有这样一位优秀的律师——李露。她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这一专业能力证书。她现任陕西许小平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婚姻家事、继承、
离婚等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绩。
专业深耕,经验丰富
李露律师自2011年正式执业以来,已累计处理各类婚姻家事案件超过1300余件。她尤为注重以调解为主导的解决路径,成功促成近60%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远超行业一般比例。她擅长在法律、人情与事理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不仅关注案件的法律结果,更重视纠纷化解过程中家庭成员关系的修复、情感创伤的抚平与长期利益的保障。无论是涉及复杂
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多层亲属关系的继承争议,还是涵盖跨境因素的家事安排,她都能凭借精湛的专业技艺、耐心的沟通智慧和富有共情力的辅导,引导各方理性对话,化对抗为协商,最终实现客户合法权益与家庭整体福祉的最大化。
多起典型案例,彰显专业实力
遗嘱效力认定案
在一起因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争议引发的
遗产继承纠纷中,张女士(化名)与兄弟姐妹就母亲所立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李露律师坚决主张张母(化名)订立的遗嘱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真实有效的遗嘱。同时指出张女士(化名)为购买案涉房屋做出较大贡献,且对母亲尽到了主要
赡养义务,理应多分遗产。一审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按
法定继承分割房屋,但二审法院采纳了李露律师的意见,改判张女士(化名)获得更多房屋折价款。此案揭示了遗嘱形式合法性及真实性的重要性,强调充分保留证据的关键作用。
离婚
抚养费纠纷案
苏先生(化名)与罗女士(化名)离婚后仍共
同居住
抚养女儿,罗女士(化名)起诉苏先生(化名)要求支付抚养费。李露律师认为苏先生(化名)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已足额支付抚养费用,罗女士(化名)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酌情扣减苏先生(化名)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此案明确了离婚后共同抚养情况下抚养费认定应审查实际抚养事实的原则。
老年配偶遗产维权案
杨大爷(化名)立下遗嘱将名下三套房产全由二女儿和女婿继承,未给老伴张大妈(化名)预留份额。李露律师指出应先析产,确定遗产范围,且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张大妈(化名)保留必要份额。法院最终结合律师意见,保障了张大妈(化名)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履行救济案
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离婚后,就
拆迁安置房屋的交付产生纠纷。李露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徐先生(化名)应履行交付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徐先生(化名)交付房屋,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案彰显了法律对离婚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障。
抚养权争夺案
卢女士(化名)与曾先生(化名)离婚时,曾先生(化名)强行
抢夺孩子并拒绝卢女士(化名)探望。李露律师认为婚生女应由卢女士(化名)抚养,曾先生(化名)的行为给孩子带来严重心理伤害,且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婚生女由卢女士(化名)抚养,曾先生(化名)支付抚养费。此案宣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司法价值取向。
婚内财产赠与无效案
苏女士(化名)发现丈夫张先生(化名)
出轨并向第三者杨小姐(化名)赠与巨额财产,李露律师代理苏女士(化名)起诉,主张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杨小姐(化名)应返还全部获赠金额。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杨小姐(化名)退还大部分款项。
婚内出轨离婚案
刘女士(化名)因周先生(化名)婚内出轨生子
起诉离婚,李露律师主张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的刘女士(化名),并要求周先生(化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支持了刘女士(化名)的诉求,彰显了法律对无过错方及妇女权益的保护。
向第三者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案
孙女士(化名)因王先生(化名)与C女士(化名)的不正当关系及C女士(化名)的侮辱行为,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书面赔礼道歉。李露律师提出四点核心观点,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并赔礼道歉,二审法院部分改判。此案为受害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开辟了诉讼路径。
社会贡献与荣誉
李露律师不仅在专业领域表现出色,还热心公益。多年来,她持续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队进行公益普法宣讲,开展婚姻家事普法讲座百余场,线上线下累计受众人数多达百万余人。她入选律新社2025年度风云榜:婚姻家事律师20佳,先后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陕西省三八红旗手”“陕西省优秀律师”“全国巾帼好网民”等称号。2023年10月,她编著的《如此家事》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并发行,为公众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指引。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