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李露律师:
遗嘱效力争议案背后的法律智慧
在
陕西西安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李露。她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就职于陕西许小平
律师事务所,不仅是该所的高级合伙人,还担任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她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执业15年来,办理家事案件两千余件,其中不少案件都具有典型意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她办理的一起遗嘱效力争议案件。
案情概况:遗嘱引发的家庭纷争
张女士(化名)现年70岁,在家中五姐弟里排行第二。2003年,父母无力支付购房款,张女士(化名)出资18.6万元,以父母名义购买了一套125平方米的单位
集资房(A房屋)。2004年张父(化名)去世后,张母(化名)一直随张女士(化名)生活,由她悉心照料。2017年,张母(化名)立下遗嘱,表明其享有的A房屋份额在去世后全部由张女士(化名)继承。然而,2022年张母(化名)去世后,姐弟间就
遗产分配产生了争议。其他子女质疑遗嘱的效力,认为该遗嘱为
律师见证遗嘱,但遗嘱人签名系代书人代签,不符合法定形式;所附录像未载明时间,且遗嘱内容由见
证人书写并引导完成,未经遗嘱人核对确认,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要求按照
法定继承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分割。
核心代理意见:为遗嘱效力据理力争
李露律师在代理此案时,提出了两个核心代理意见。
遗嘱真实有效
张母(化名)订立的遗嘱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2017年张母(化名)在王律师、冯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予以佐证。从录音录像内容可以认定,张母(化名)亲自且独立做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扭曲、篡改遗嘱人意思的情形。虽然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名并非其亲笔书写,但在录像和照片中记录了经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其签名,并由张母(化名)亲自按手印的事实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张母(化名)所立遗嘱应属于合法有效遗嘱,其所留遗产应按照遗嘱进行分割。
张女士(化名)应多分遗产
张女士(化名)为购买案涉房屋做出了较大贡献,且对母亲尽到了主要
赡养义务。2003年购房时,张女士(化名)出资18.6万元。在父亲去世后,张女士(化名)独自承担照顾年迈多病的母亲的责任,在衣食住行方面都照料有加,并一手操办张母(化名)身后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和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对房屋进行分割时,张女士(化名)在继承其母亲份额的基础上,还应当酌情多分一定份额,房屋折价款共计1392593元。
裁判结果:二审改判彰显公正
一审判决
一审
法院认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见证人必须要亲眼看见、亲耳听到遗嘱人形成了完整的遗嘱表现形式,保证内容没有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根据张女士(化名)提交的证据,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案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判决案涉登记于张母(化名)名下的房屋归张女士(化名)姐姐张甲所有;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608970元;驳回张女士(化名)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化名)提交了张母(化名)在王律师(代书)、冯律师见证下订立的遗嘱、录音录像、照片等予以佐证。根据该录音录像,可以认定张母(化名)亲自且独立作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见证人干涉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在记录的过程中扭曲、篡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该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字虽非其亲笔书写,但在张女士(化名)提交的录音录像和照片中记载了经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其签名,并由张母(化名)亲自按手印的事实过程。根据张女士(化名)提交的代书遗嘱、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另外,张女士(化名)提交的录音录像系对代书遗嘱真实性的佐证,故该份遗嘱真实有效。二审法院改判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1187393元。
典型意义与法律依据: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典型意义
本案以代书遗嘱的订立为切入点,探讨了遗嘱人未亲自签名所引发的一系列关于
遗嘱继承以及房屋分割的纠纷。从律师见证遗嘱的角度揭示了潜在的风险,这些风险的核心在于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反映了遗嘱人的意愿。尽管律师在参与遗嘱见证时已经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本案中,虽然遗嘱中的签名并非遗嘱人本人所写,但由于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载体作为佐证,最终证实了案涉代书遗嘱的真实有效性。这表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充分保留各种形式的证据至关重要,这些证据可以在遗嘱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时发挥关键作用。
核心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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