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李露律师:代书
遗嘱效力案的精妙辩护与多元案例成就
在
陕西西安的法律界,李露律师是一颗熠熠生辉的星。她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同时也是陕西许小平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执业15年来,她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办理了两千余件家事案件,其中不少案例都具有典型意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她办理的一起遗嘱效力认定案件。
遗嘱效力认定案:复杂案情引发争议
案情概况
张女士(化名)现年70岁,在五姐弟中排行第二。2003年,她出资18.6万元以父母名义购买了一套单位
集资房(A房屋)。2004年张父(化名)去世后,张母(化名)一直随张女士(化名)生活,由其照料。2017年,张母(化名)立下遗嘱,载明其享有的A房屋份额在去世后全部由张女士(化名)继承。然而,2022年张母(化名)去世后,姐弟间就
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其他子女质疑遗嘱效力,认为遗嘱人签名系代书人代签,不符合法定形式;所附录像未载明时间,且遗嘱内容由见
证人书写并引导完成,未经遗嘱人核对确认,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要求按
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核心代理意见
李露律师提出了有力的代理意见。首先,张母(化名)订立的遗嘱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真实有效的遗嘱。2017年张母(化名)在王律师、冯
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予以佐证。根据录音录像内容,可以认定张母(化名)是亲自且独立做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扭曲、篡改遗嘱人意思的情形。该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名虽并非其亲笔书写,但根据录像和照片内容可以证明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替签名,并亲自按手印,能证明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其次,张女士(化名)为购买案涉房屋做出较大贡献,且对母亲尽到了主要
赡养义务,按照《
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该房屋的份额张女士(化名)理应多分。
裁判结果
一审
法院认为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案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但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化名)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张母(化名)亲自且独立作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代书遗嘱真实有效。最终改判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1187393元。
典型意义与法律依据
本案以代书遗嘱的订立为切入点,探讨了遗嘱人未亲自签名所引发的一系列关于
遗嘱继承以及房屋分割的纠纷。从律师见证遗嘱的角度揭示了潜在的风险。本案表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充分保留各种形式的证据至关重要。核心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等相关证据规则。
其他典型案例:展现专业能力
离婚抚养费争议案
苏先生(化名)与罗女士(化名)离婚后仍共
同居住生活,就抚养费支付产生争议。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实际共同
抚养的事实、款项支付的具体用途与性质,对抚养费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最终在计算抚养费时进行了合理扣减。
老年配偶维权案
杨大爷(化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全由二女儿和女婿继承,未给老伴张大妈(化名)预留份额。法院认为杨大爷(化名)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先析产,且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张大妈(化名)保留必要份额。
离婚
拆迁权益案
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离婚后,就
拆迁安置房屋份额产生纠纷。法院明确
离婚协议及后续安置补偿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兼顾了双方利益。
抚养权抢夺案
卢女士(化名)与曾先生(化名)离婚诉讼中,曾先生(化名)强行抢夺、藏匿孩子。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将抢夺行为作为对曾先生(化名)不利的考量因素,最终判决孩子由卢女士(化名)抚养。
出轨财产赠与案
苏女士(化名)发现丈夫张先生(化名)出轨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杨小姐(化名),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杨小姐(化名)应返还受赠所得金额。
婚内出轨离婚案
刘女士(化名)因周先生(化名)婚内出轨生子
起诉离婚,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刘女士(化名)在
财产分割上获得照顾,并由周先生(化名)支付
精神损害赔偿金。
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案
孙女士(化名)因王先生(化名)与C女士(化名)的不正当关系及C女士(化名)的侮辱言行,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支持了孙女士(化名)的部分诉求,明确了第三者及出轨方的侵权责任。
李露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些案例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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