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李露律师:
遗嘱效力认定案背后的法律智慧与温情守护
在
陕西西安的法律界,李露律师宛如一颗璀璨的星,散发着独特的光芒。她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执业15年以来,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办理家事案件两千余件。她不仅是陕西许小平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还担任着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等众多重要职务。2023年10月,她编著的《如此家事》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并发行,展现了她在专业领域的深厚造诣。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她办理的一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案例。
遗嘱效力争议引发的
遗产继承纠纷
案情概况
张女士(化名)现年70岁,在五姐弟中排行第二。2003年,她出资18.6万元,以父母名义购买了一套125平方米的单位
集资房(A房屋)。2004年张父(化名)去世后,张母(化名)一直随张女士(化名)生活,由其负责照料起居等事宜。2017年,张母(化名)立下遗嘱,载明其享有的A房屋份额在去世后全部由张女士(化名)继承。然而,2022年张母(化名)去世后,姐弟间就
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其他子女质疑该遗嘱的效力,主张其为
律师见证遗嘱,但遗嘱人签名系代书人代签,不符合法定形式;所附录像未载明时间,且遗嘱内容由见
证人书写并引导完成,未经遗嘱人核对确认,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要求按照
法定继承的方式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核心代理意见
1.遗嘱真实有效:李露律师认为,张母(化名)订立的遗嘱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2017年张母(化名)在王律师、冯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予以佐证。根据录音录像内容,可以认定张母(化名)亲自且独立做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扭曲、篡改遗嘱人意思的情形。该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名虽并非其亲笔书写,但根据录像和照片内容可以证明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替签名,并亲自按手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张母(化名)所立遗嘱应属于合法有效遗嘱,其所留遗产应按照遗嘱进行分割。
2.张女士(化名)应多分遗产:2003年购房时张女士(化名)出资,对A房屋的购买作出较大贡献。且她对母亲尽到了主要
赡养义务,在父亲去世之后,独自承担照顾年迈多病的母亲的责任,并一手操办张母(化名)身后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和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时,张女士(化名)在继承其母亲份额的基础上,还应当酌情多分一定份额,房屋折价款共计1392593元。
裁判结果
1.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案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判决案涉登记于张母(化名)名下的房屋归张女士(化名)姐姐张甲所有;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608970元;驳回张女士(化名)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改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张女士(化名)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张母(化名)亲自且独立作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见证人干涉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等情形。该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字虽非其亲笔书写,但有证据证明经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其签名,并由张母(化名)亲自按手印。遗嘱人的亲笔签名系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另外,张女士(化名)提交的录音录像系对代书遗嘱真实性的佐证,故该份遗嘱真实有效。二审法院改判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1187393元。
典型意义与法律依据
1.典型意义:本案以代书遗嘱的订立为切入点,揭示了
遗嘱继承以及房屋分割纠纷中潜在的风险。尽管律师在参与遗嘱见证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风险。本案中,虽然遗嘱中的签名并非遗嘱人本人所写,但由于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载体作为佐证,最终证实了案涉代书遗嘱的真实有效性。这表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充分保留各种形式的证据至关重要。
2.核心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遗嘱人未亲笔签名(由见证人代签)时,遗嘱是否有效。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规则,将律师见证的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关键补强证据,证实了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在确认遗嘱有效后,对于遗产分割,法院还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张女士(化名)予以适当照顾。
李露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也为处理类似遗嘱效力争议提供了重要参考。她在婚姻家事领域的卓越表现,赢得了客户的赞誉和信赖,也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